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通知

乳大陶房字(2009)第12号

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通知

根据乳山市人民政府乳政发【2009】15号文《关于印发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的指示精神,自2009年8月1日开始,多层建筑按40元/平米的标准收取,高层建筑按60元/平方米的标准收取,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执行。

 


乳山市大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
2009年8月1日

 
发布时间:2009/8/2